电影代理发行模式及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11-11-15 发布者: 酷万影视 浏览次数: 3770

电影代理发行模式及注意事项
电影片的发行事关电影片最终目的的实现,是电影片摄制过程之外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电影片的发行活动主要通过电影著作权人与电影发行单位签署代理发行合同进行。

我国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电影发行必须依法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电影发行活动。因此,电影发行单位应在电影代理发行放映合同中保证其持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电影片的著作权人应在合同中保证其享有电影片的著作权,且电影片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合同内容律师建议:在电影片代理发行合同中,电影片著作权人与电影发行单位应明确约定电影片的代理发行区域、期限、影片著作权人应得收入、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是否为独家代理发行权、发行期限、电影片首映式的举办、电影发行单位的署名权等内容。为了保证电影片的发行效果,电影发行单位有权要求电影片著作权人在电影片首映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出版电影片的音像制品,亦不得将电影片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或网络等媒体播放;同时,电影片著作权人有权要求电影发行单位在电影片首映之日起一定期限之内不得发行与电影片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影片。

根据电影片著作权人获取收入的不同方式,可以将电影片代理发行分为保底分成、票房分账和买断发行三种情况。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影片著作权人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

在保底分成发行模式中,不论电影片的实际发行收入如何,发行单位应向电影片著作权人支付约定的保底分成金额;除此之外,电影片著作权人与发行单位对电影票房收入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在票房分账发行模式中,电影片著作权人仅按约定比例参与电影片票房收入的分配。

在买断发行模式中,发行单位应向电影片著作权人支付约定的电影片买断版权费,电影片的著作权人不参与电影票房收入的分配,电影片的发行赢利与否均与其无关。

在上述三种模式中,保底分成和票房分账模式均涉及到电影片的票房收入,发行单位应定期向电影片著作权人报送票房收入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票房收入的真实性;根据现有条件,电影片著作权人无法对电影片的票房收入实施有效监控,面临票房收入被瞒报、漏报的风险,直接影响到其应得收入;相比之下,票房分账发行模式比保底分成发行模式风险更大。电影片的发行应采用何种发行模式,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度等综合加以考虑。